中国银保监会 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保险业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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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保监发〔2019〕1号

 

      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机构驻华代表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普查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和《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中国银保监会组织实施保险业经济普查工作,同时各派出机构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工作。现将《保险业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普查工作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保险业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秦江航、江艾婧

     电  话:(010)66278279  66278281

     邮  箱:jjpc@circ.gov.cn

 

 

                                         中国银保监会         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

                                                               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月3日

 

 

保险业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办法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和《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结合中国银保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普查目的

 

    全面调查统计中国银保监会系统及我国保险业各单位的基本情况,全面掌握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规模、组织结构、从业人员、主要经济指标等基本信息,更新保险业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供全面系统、真实可靠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

 

    (1)中国银保监会会机关及其省级、地市级派出机构。

 

    (2)由银保监系统监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行业大类为保险业的法人单位、视同法人单位及下属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法人单位是指中国银保监会会机关、中国银保监系统监管的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总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总公司、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机构驻华代表处;视同法人单位是指保险公司下属省级分公司和地市级中心支公司;产业活动单位是指中国银保监会省级、地市级派出机构、保险公司下属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等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单位。

 

    银保监系统监管范围以外的保险业法人单位、视同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由各级人民政府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三、普查内容、时间要求

 

    普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组织结构情况、从业人员情况、财务状况、相关业务量等指标。所有指标均执行统计用指标解释口径。

 

    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普查登记时,时点指标填写2018年12月31日数据,时期指标填写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数据。

 

    四、普查表填报范围

 

    《金融业调查单位基本情况》(615表)填报单位包括:普查对象中全部法人单位、视同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金融业从业人员情况》 (615-1表)填报单位包括:普查对象中全部法人单位和视同法人单位。

 

    《行政事业单位主要经济指标》(615-2表)填报单位包括:中国银保监会会机关。

    《保险业费用明细表》(615-3表)填报单位包括:普查对象中法人单位和视同法人单位,不含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保险业资产负债表》(615-4表)填报单位包括:普查对象中法人单位和视同法人单位,不含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保险业利润表》(615-5表)填报单位包括:普查对象中法人单位和视同法人单位,不含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财务状况表》(615-6表)填报单位包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法人单位。

 

    《保险业业务情况》(615-7表)填报单位包括:普查对象中法人单位和视同法人单位,不含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详细表样及填报口径见附件。

 

    五、普查工作组织机构

 

    中国银保监会成立保险业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在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保险业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办经济普查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统计信息与风险监测部。各银保监局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的相关经济普查工作。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负责本公司系统的经济普查工作。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分别成立经济普查机构,各保险子公司的经济普查机构接受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经济普查机构的领导。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机构驻华代表处成立经济普查工作组或指定专人,负责本机构经济普查工作。

 

    六、工作职责划分

 

    普查采取条块结合、条线为主的形式。

 

    (一)中国银保监会经济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会机关、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普查工作。

 

    (二)各银保监局经济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自身及辖区内分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机构驻华代表处的普查工作,协助中国银保监会经济普查机构做好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普查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工作。

 

    (三)各级人民政府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银保监系统监管范围外的保险业法人单位、视同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普查工作。

 

    (四)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经普办)负责提供保险业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处理平台,并保障平台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七、工作进度安排

 

    普查工作主要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8年12月底前)

 

    中国银保监会经济普查机构负责组建保险业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落实普查经费,进行广泛宣传;实施单位清查,全面收集整理单位名录;召开保险业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动员大会,部署经济普查工作;制定和印发普查办法。

 

    各银保监局、各普查单位成立本单位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或工作组,制定经济普查工作方案,落实普查经费,调配人员,组织培训,加强宣传,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普查数据资料梳理阶段(2019年1月-2019年2月)

 

    中国银保监会和各银保监局的经济普查机构最终确认普查对象名录,组织经济普查相关人员培训,并与国务院经普办共同做好上报前期准备工作。

 

    各普查对象组织人员核对基础信息,并对拟上报数据资料进行全面梳理。

 

    (三)普查数据资料上报阶段(2019年3月-2019年4月)

 

    中国银保监会和各银保监局的经济普查机构负责组织自身普查数据资料的填报和审核,并登录国务院经普办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处理平台进行填报。

 

    各保险公司总公司负责组织系统内各级分支机构普查数据资料的填报、审核和汇总,总公司审核确认后统一登录国务院经普办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处理平台进行填报。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分支机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机构驻华代表处普查数据资料的填报,比照保险公司执行。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对集团本级的普查数据资料审核确认后登录国务院经普办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处理平台进行填报。

 

    (四)普查数据资料审核、汇总、验收阶段(2019年4月-2019年9月)

 

    中国银保监会经济普查机构负责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总公司及分支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济普查数据资料的复审、评估和验收,对普查数据资料进行最终汇总审核和确认后,将普查基层数据以及相关分组汇总数据统一报送国务院经普办。

 

    各银保监局经济普查机构负责辖区内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机构驻华代表处经济普查数据资料的复审、评估和验收,并协助中国银保监会经济普查机构做好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经济普查数据审核工作。

 

    (五)普查工作总结阶段(2019年9月-2019年12月)

 

    中国银保监会经济普查机构组织开展普查数据资料整理、入库、开发运用等工作,并对保险业经济普查工作进行总结、评比和表彰。

 

    八、工作要求

 

    (一)确保普查单位的不重不漏。普查单位数一定要与单位清查数据资料进行核对,发现有遗漏或重复,要及时更正。如在2018年8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有新增单位,需在单位名录基础上进行增补。

 

    (二)确保普查数据资料填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机构驻华代表处应按照经济普查机构的要求填报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

 

    (三)确保普查数据资料审核工作的质量。保险公司总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总公司应当加强对下属分支机构普查数据资料的审核,保证无误后进行汇总上报。

 

    (四)各银保监局应向辖区内分局、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机构驻华代表处转发有关经济普查文件。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应向各级分支机构转发有关经济普查文件。

 

    (五)各银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将本单位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名单,以及具体工作联系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以正式公文形式报送至保险业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计信息与风险监测部),同时将公文电子版发至联系人邮箱。

 

 

   转载自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

 

  http://bxjg.circ.gov.cn/web/site0/tab5168/info413032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