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
各银保监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0年3月印发。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将与之相配套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是配合《办法》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非银行金融机构(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六类机构及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以下简称非银机构)许可事项申请人应按《目录》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二、银保监会将根据非银机构改革发展情况及监管工作需要适时对《目录》进行调整和完善,调整和完善后的《目录》将通过银保监会网站对外公布。
三、本通知印发前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2021年版)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1年7月12日
(此件发至银保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非银机构)
附件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
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
(2021年版)
目 录
一、机构设立 1
(一)法人机构设立 1
1.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1
2.金融租赁公司 7
3.汽车金融公司 13
4.货币经纪公司 18
5.消费金融公司 23
(二)分、子公司及代表处设立 28
1.分公司设立 28
2.子公司设立 30
二、机构变更 39
(一)法人机构变更 39
1.变更名称 39
2.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39
3.变更注册资本 43
4.变更住所(包括同城迁址和异地迁址) 45
5.修改公司章程 47
6.机构分立 47
7.机构合并 48
8.变更组织形式 49
(二)分支机构(含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变更 49
三、机构终止 53
(一)法人机构终止 53
1.解散 53
2.破产前审批 54
(二)分支机构(含子公司、分公司和代表处)终止 54
1.子公司解散或破产 54
2.分公司和代表处终止营业或关闭 55
四、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56
(一)财务公司经批准发行债券等五项业务 56
(二)财务公司外汇业务 57
(三)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58
(四)非银行金融机构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 58
(五)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业务 60
(六)非银行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61
(七)其他新业务 62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63
六、申请材料格式要求 66
(一)电子文档报送内容及格式要求 66
(二)纸质材料应符合的格式要求 67
一、机构设立
(一)法人机构设立
1.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1.1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集团情况简介(成立时间、核心主业构成、行业或地区排名情况、成员单位数量),设立财务公司的必要性及出资人符合条件的情况,拟设财务公司名称(名称中应包含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称或简称,并含有“集团”字样)、拟设地、注册资本、出资人及其出资比例、业务范围等。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设立财务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
①企业集团基本情况,包括集团历史沿革、成员单位状况、组织架构和人员情况、基本财务状况和主要财务指标等。
②企业集团所属产业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情况说明。
③企业集团生产经营状况、行业地位、发展规划及各产业板块在集团总资产及总收入中所占比重等。
④现金流量分析,即对企业集团过去2年的现金流量规模、特点、规律等进行分析,对未来3年的现金流量进行合理预测。
⑤企业集团财务和资金管理经验,包括财务管理体系和资金管理模式介绍、内部资金管理中心或结算中心的成立运作情况、内部资金归集量、结算量等。
⑥设立财务公司的宗旨、作用、业务量及盈利预测。包括财务公司成立后3年内每年的货币资金余额、资金归集度、贷款规模,并对预测方式、资金归集模式、贷款需求作详细说明。预测应基于客观审慎的原则,特别是吸收存款量的预测应充分考虑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限制、境外资金、专户管理的保证金等影响资金归集的因素。
(3)拟设财务公司章程草案。包括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财务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财务公司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财务公司股权的限额,并可限制其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集团母公司及财务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财务公司补充资本;战略投资者作为主要股东的还应载明其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权(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出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
(4)集团母公司的资质说明材料。包括:
①企业集团符合国家最新产业政策的说明材料。
②集团母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架构及财务和资金管理制度。
③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如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或完税证明),如不需缴税的,应出具有关情况的说明。
④近2年无不良信贷记录的证明(如贷款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⑤作为控股股东的提供最近3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作为非控股股东的提供最近2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含审计报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径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应提供有关情况的解释说明。
⑥关于集团母公司股权结构的情况说明,应逐层说明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
⑦集团母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的情况。
(5)成员单位名册及有权部门或中介机构 (包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资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
成员单位包括集团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6)母公司以外的其他出资人的股东资格材料。
①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如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或完税证明),如不需缴税的,应出具有关情况的说明。
②近2年无不良信贷记录的证明(如贷款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③作为控股股东的提供最近3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作为非控股股东的提供最近2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含审计报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径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应提供有关情况的解释说明。
④股权结构情况,逐层说明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
⑤战略投资者还应提供自身经营状况,所属集团的组织结构图、主要股东名册、分支机构与控股子公司名册以及上述机构从事的主要业务及盈利主要来源,对出资人有实际影响力的其他个人和机构的有关情况,最近3年从事财务公司或类似机构资金集中管理的规模、方式及成功案例,战略投资者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的情况。
战略投资者为境外金融机构且受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应提供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书面意见,内容包括该机构最近2年的守法合规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其在中国设立财务公司;在注册地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应提交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7)出资人的出资保证或出资协议复印件。
①出资保证或出资协议应由全体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协议书中应明确各出资人的出资比例、权利、义务等事项,并授权集团母公司作为申请人代表全体出资人办理筹建申请事宜。
②出资人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定机构关于同意发起设立该财务公司的决议复印件。
③国有控股企业集团还应提交国资部门同意其设立财务公司的批复或支持函。
(8)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设立登记通知书等材料。
(9)筹建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安排;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选址方案;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
(10)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承诺或声明。包括:
①公司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
②出资的资金为自有资金、来源合法,非他人委托资金或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的声明。
③非涉黑涉恶组织的声明。
④确认提供的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对出具的所有声明或承诺均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⑤集团母公司应出具将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报送自身经营情况、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的承诺书。
⑥集团母公司和控股股东应出具必要时向财务公司补充资本的承诺。
⑦作为主要股东的战略投资者应出具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权(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出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的承诺,并在投资协议中载明。(承诺或声明的具体内容可参考附件3、附件4,下同)
(11)申请人在主体资格、筹建程序、申请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2)银保监会按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筹建延期报告材料:
财务公司未能在批准筹建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保监会和拟设地银保监局提交筹建延期报告,说明筹建延期的原因及拟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1.2财务公司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筹备工作情况及符合开业条件的情况,包括: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结构、公司治理架构及内设机构情况、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从业人员情况、制度和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第一次股东会、董事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复印件。其中至少应包括:审议通过章程、股东会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决议,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及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3)公司章程。应包括: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财务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财务公司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财务公司股权的限额,并可限制其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集团母公司及财务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财务公司补充资本;战略投资者作为主要股东的还应载明其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权(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出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
(4)公司经营方针和计划。包括公司的基本功能定位、业务发展战略以及开业后3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资金集中度的预测。
(5)公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材料。包括出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材料,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部门设置情况报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专业人员配备情况及接受培训情况报告,信息系统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功能报告等。
(6)验资报告复印件(应附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7)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及各部门职责。
(8)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详见本《目录》“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部分。
(9)公司正式员工基本情况说明。包括各部门人员安排,以及人员年龄结构、学历结构、工作年限及金融从业年限结构等,特别要说明具备相应从业经验的人员占比及是否满足许可条件的情况,并附各部门负责人的详细履历,身份证、最高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证书复印件。
(10)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公司治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综合管理等方面。
(11)公司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及系统功能介绍。
(12)公司住所的相关材料。包括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及住所安全、消防设施合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13)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供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14)申请人在申请开业的条件、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5)银保监会按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2.金融租赁公司
2.1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必要性及发起人符合条件的情况,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名称、拟设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经营规模、盈利水平(包括收入、成本和利润)等预测;业务拓展策略、业务发展模式;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控制能力等。
(3)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章程草案。包括: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金融租赁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金融租赁公司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金融租赁公司股权的限额,并可限制其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主要股东承诺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质押或设立信托;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出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主要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金融租赁公司补充资本,在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等。
(4)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协议复印件。应明确各发起人的出资比例、权利、义务等事项,并授权出资比例最大的发起人作为申请人代表全体发起人办理筹建申请事宜。
(5)发起人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定机构关于同意发起设立该金融租赁公司的决议复印件。出资比例最大的发起人为国有控股企业的,还应提交国资部门同意其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批复或支持函。
(6)发起人基本情况。内容包括:
①发起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核心主业及经营情况、行业地位及排名等情况。
②公司章程。
③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如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或完税证明),如不需缴税的,应出具有关情况的说明。
(7)发起人关联方情况。内容包括:
①发起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
②发起人股权结构情况,逐层说明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
③发起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达到20%,或者持股比例未达到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
④发起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的情况。
⑤发起人之间的关联状况。
(8)发起人的资信情况或接受监管的情况。包括:
①发起人为境内非金融机构的,应提供近2年无不良信贷记录的证明(如贷款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②发起人为境外金融机构或融资租赁公司并受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应提供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书面意见,内容包括该机构最近2年的守法合规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其在中国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在注册地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应提交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9)非金融企业作为控股股东的应提供最近3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其他发起人提供最近2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含审计报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径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应提供有关情况的解释说明。
(10)发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声明或承诺。包括:
①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质押或设立信托,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出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以及在必要时向金融租赁公司补充资本,在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的承诺。(非主要股东不需要提供本项承诺)
②用于出资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为自有资金、来源合法,非他人委托资金或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的声明。
③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
④非涉黑涉恶组织的声明。
⑤确认所提供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对出具的所有声明或承诺均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1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设立登记通知书等材料。
(12)筹建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安排;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选址方案;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
(13)申请人在主体资格、筹建程序、申请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4)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筹建延期报告材料:
金融租赁公司未能在批准筹建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保监会和拟设地银保监局提交筹建延期报告,说明筹建延期的原因及拟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2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筹备工作情况及符合开业条件的情况,包括: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结构、公司治理架构及内设机构情况、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从业人员情况、制度和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第一次股东会、董事会通过的相关决议复印件。其中至少应包括:审议通过章程、股东会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决议,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及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3)公司章程。包括: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金融租赁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金融租赁公司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金融租赁公司股权的限额,并可限制其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主要股东承诺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质押或设立信托;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出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主要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金融租赁公司补充资本,在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等。
(4)公司经营方针和计划。包括公司发展目标定位、短期业务准备及中长期发展计划等。
(5)公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材料。包括出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材料,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部门设置情况报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专业人员配备情况及接受培训情况报告,信息系统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功能报告等。
(6)验资报告复印件(应附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7)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及各部门职责。
(8)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详见本《目录》“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部分。
(9)公司正式员工基本情况说明。包括各部门人员安排,以及人员年龄结构、学历结构、工作年限及金融从业年限结构等,特别要说明具备相应从业经验的人员占比及是否满足许可条件的情况,并附各部门负责人的详细履历,身份证、最高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证书复印件。
(10)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公司治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综合管理等方面。
(11)公司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及系统功能介绍。
(12)公司住所的相关材料。包括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及住所安全、消防设施合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13)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交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14)申请人在申请开业的条件、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5)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3.汽车金融公司
3.1汽车金融公司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必要性及出资人符合条件的情况,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名称、拟设地、注册资本、出资人及各自的出资额、业务范围等。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汽车金融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经营规模、盈利水平(包括收入、成本和利润)、流动性状况等预测;业务拓展策略、业务发展模式;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控制能力等。
(3)拟设汽车金融公司章程草案。包括: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汽车金融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汽车金融公司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汽车金融公司股权的限额,并可限制其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出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主要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汽车金融公司补充资本。
(4)出资协议复印件。应明确各出资人的出资比例、权利、义务等事项,并授权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代表全体出资人办理筹建申请事宜。
(5)出资人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定机构关于拟出资设立该汽车金融公司的决议复印件。主要出资人为国有控股企业的,还应提交国资部门同意其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批复或支持函。
(6)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
①出资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情况、行业地位及排名等。
②公司章程。
③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如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或完税证明),如不需缴税的,应出具有关情况的说明。
(7)出资人关联方情况。内容包括:
①出资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
②出资人股权结构情况,逐层说明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
③出资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达到20%,或者持股比例未达到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
④出资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的情况。
⑤出资人之间的关联状况。
(8)出资人的资信情况或接受监管的情况。包括:
①出资人为境内非金融机构的,应提供近2年无不良信贷记录的证明(如贷款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为境外非金融机构的,应提供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②出资人为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并受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应提供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书面意见,内容包括该金融机构最近2年的守法合规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其在中国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在注册地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应提供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9)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的应提供最近3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其他出资人提供最近2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含审计报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径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应提供有关情况的解释说明。
(10)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声明或承诺。包括:
①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转让所持汽车金融公司股权(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出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以及在必要时向汽车金融公司补充资本的承诺。(非主要股东不需要提供本项承诺)
②用于出资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资金为自有资金、来源合法、非他人委托资金或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的声明。
③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
④非涉黑涉恶组织的声明。
⑤确认所提供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对出具的所有声明或承诺均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1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设立登记通知书等材料。
(12)筹建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安排;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选址方案;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
(13)申请人在主体资格、筹建程序、申请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4)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筹建延期报告材料:
汽车金融公司未能在批准筹建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保监会和拟设地银保监局提交筹建延期报告,说明筹建延期的原因及拟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汽车金融公司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筹备工作情况及符合开业条件的情况,包括: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结构、公司治理架构及内设机构情况、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从业人员情况、制度和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第一次股东会、董事会通过的相关决议复印件。其中至少应包括:审议通过章程、股东会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决议,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及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3)公司章程。包括: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汽车金融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汽车金融公司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汽车金融公司股权的限额,并可限制其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出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主要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汽车金融公司补充资本。
(4)公司经营方针和计划。包括公司发展目标定位、短期业务准备及中长期发展计划等。
(5)公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材料。包括出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材料,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部门设置情况报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专业人员配备情况及接受培训情况报告,信息系统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功能报告等。
(6)验资报告复印件(应附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7)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及各部门职责。
(8)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详见本《目录》“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部分。
(9)公司正式员工基本情况说明。包括各部门人员安排,以及人员年龄结构、学历结构、工作年限及金融从业年限结构等,特别要说明具备相应从业经验的人员占比及是否满足许可条件的情况,并附各部门负责人的详细履历,身份证、最高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证书复印件。
(10)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公司治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综合管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等方面。
(11)公司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及系统功能介绍。
(12)公司住所的相关材料。包括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及住所安全、消防设施合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13)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交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14)申请人在申请开业的条件、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5)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4.货币经纪公司
4.1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设立货币经纪公司的必要性及出资人符合条件的情况,拟设货币经纪公司名称、拟设地、注册资本、出资人及各自的出资额、业务范围等。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货币经纪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经营规模、盈利水平(包括收入、成本和利润)预测;业务拓展策略、业务发展模式;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控制能力等。
(3)拟设货币经纪公司章程草案。包括: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货币经纪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货币经纪公司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货币经纪公司股权的限额,并可限制其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出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
(4)出资协议复印件。应明确各出资人的出资比例、权利、义务等事项,并授权出资比例最大的出资人作为申请人代表全体出资人办理筹建申请事宜。
(5)出资人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定机构关于拟出资设立该货币经纪公司的决议复印件。出资比例最大的出资人为国有控股企业的,还应提交国资部门同意其设立货币经纪公司的批复或支持函。
(6)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
①出资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情况、行业地位及排名等。
②公司章程。
③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如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或完税证明),如不需缴税的,应出具有关情况的说明。
(7)出资人关联方情况。内容包括:
①出资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
②出资人股权结构情况,逐层说明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
③出资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达到20%,或者持股比例未达到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
④出资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的情况。
⑤出资人之间的关联状况。
(8)境外出资人受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监管或属于金融性行业协会会员的,应提供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或金融性行业协会出具的书面意见,内容包括该金融机构最近2年的守法合规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其在中国设立货币经纪公司;在注册地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且不属于金融性行业协会会员的,应提供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9)最近2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含审计报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径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应提供有关情况的解释说明。
(10)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声明或承诺。包括:
①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转让所持货币经纪公司股权(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出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的承诺。(非主要股东不需要提供本项承诺)
②用于出资设立货币经纪公司的资金为自有资金、来源合法、非他人委托资金或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的声明。
③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
④非涉黑涉恶组织的声明。
⑤确认所提供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对出具的所有声明或承诺均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1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设立登记通知书等材料。
(12)筹建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安排;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选址方案;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
(13)申请人在主体资格、筹建程序、申请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4)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筹建延期报告材料:
货币经纪公司未能在批准筹建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保监会和拟设地银保监局提交筹建延期报告,说明筹建延期的原因及拟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2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筹备工作情况及符合开业条件的情况,包括: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结构、公司治理架构及内设机构情况、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从业人员情况、制度和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第一次股东会、董事会通过的相关决议复印件。其中至少应包括:审议通过章程、股东会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决议,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及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3)公司章程。包括: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货币经纪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货币经纪公司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货币经纪公司股权的限额,并可限制其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出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
(4)公司经营方针和计划。包括公司发展目标定位、短期业务准备及中长期发展计划等。
(5)公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材料。包括出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材料,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部门设置情况报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专业人员配备情况及接受培训情况报告,信息系统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功能报告等。
(6)验资报告复印件(应附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7)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及各部门职责。
(8)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详见本《目录》“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部分。
(9)公司正式员工基本情况说明。包括各部门人员安排,以及人员年龄结构、学历结构、工作年限及金融从业年限结构等,特别要说明具备相应从业经验的人员占比及是否满足许可条件的情况,并附各部门负责人的详细履历,身份证、最高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证书复印件。
(10)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公司治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综合管理等方面。
(11)交易场所、交易设备和交易系统的安全性测试报告。
(12)公司住所的相关材料。包括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及住所安全、消防设施合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13)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交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14)申请人在申请开业的条件、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5)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5.消费金融公司
5.1消费金融公司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必要性及出资人符合条件的情况,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名称、拟设地、注册资本、出资人及各自的出资额、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以及设立的目的。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消费金融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经营规模、盈利水平(包括收入、成本和利润)等预测;业务拓展策略、业务发展模式;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控制能力等。
(3)拟设消费金融公司的章程草案。包括: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消费金融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消费金融公司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消费金融公司股权的限额,并可限制其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出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主要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消费金融公司补充资本,在消费金融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等。
(4)出资协议复印件。应明确各出资人的出资比例、权利、义务等事项,并授权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代表全体出资人办理筹建申请事宜。
(5)出资人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定机构关于拟出资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决议复印件。主要出资人为国有控股企业的,还应提交国资部门同意其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批复或支持函。
(6)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
①出资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核心主业及经营情况、行业地位及排名,以及从事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的经验等。
②公司章程。
③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如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或完税证明),如不需缴税的,应出具有关情况的说明。
(7)出资人关联方情况。内容包括:
①出资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
②出资人股权结构情况,逐层说明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
③出资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达到20%,或者持股比例未达到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
④出资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的情况。
⑤出资人之间的关联状况。
(8)出资人的资信情况或接受监管的情况。包括:
①出资人为境内非金融机构的,应提供近2年无不良信贷记录的证明(如贷款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②出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并受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应提供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书面意见,内容包括该金融机构最近2年的守法合规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其在中国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在注册地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应提交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9)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的应提供最近3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其他出资人提供最近2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含审计报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径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应提供有关情况的解释说明。
(10)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声明或承诺。包括:
①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转让所持消费金融公司股权(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出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以及在必要时向消费金融公司补充资本,在消费金融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的承诺。(非主要股东不需要提供本项承诺)
②用于出资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资金为自有资金、来源合法、非他人委托资金或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的声明。
③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
④非涉黑涉恶组织的声明。
⑤确认所提供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对出具的所有声明或承诺均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1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设立登记通知书等材料。
(12)筹建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安排;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选址方案;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
(13)申请人在主体资格、筹建程序、申请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4)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筹建延期报告材料:
消费金融公司未能在批准筹建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保监会和拟设地银保监局提交筹建延期报告,说明筹建延期的原因及拟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5.2消费金融公司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筹备工作情况及符合开业条件的情况,包括: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结构、公司治理架构及内设机构情况、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从业人员情况、制度和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第一次股东会、董事会通过的相关决议复印件。其中至少应包括:审议通过章程、股东会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决议,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及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3)公司章程。包括: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消费金融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消费金融公司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消费金融公司股权的限额,并可限制其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出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主要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消费金融公司补充资本,在消费金融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
(4)公司经营方针和计划。包括公司发展目标定位、短期业务准备及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
(5)公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材料。包括出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材料,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部门设置情况报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专业人员配备情况及接受培训情况报告,信息系统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功能报告等。
(6)验资报告复印件(应附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7)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及各部门职责。
(8)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详见本《目录》“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部分。
(9)公司正式员工基本情况说明。包括各部门人员安排,以及人员年龄结构、学历结构、工作年限及金融从业年限结构等,特别要说明具备相应从业经验的人员占比及是否满足许可条件的情况,并附各部门负责人的详细履历,身份证、最高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证书复印件。
(10)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公司治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综合管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等方面。
(11)公司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及系统功能介绍。
(12)公司住所的相关材料。包括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及住所安全、消防设施合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13)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交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14)申请人在申请开业的条件、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5)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分、子公司及代表处设立
1.分公司设立
1.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分公司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经营情况,设立分公司的必要性以及申请人符合条件的情况,拟设分公司的名称、拟设地、业务范围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分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业务拓展策略,未来3年业务量和盈利预测,总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和措施等。
(3)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定机构关于同意设立分公司的决议复印件。
(4)筹建方案。包括拟设分公司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总公司对分公司的管理方式,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履历和联系方式。
(5)最近3年新设立分公司的,还应提供新设分公司的经营情况。
(6)申请人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材料。包括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材料,信息系统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功能报告。
(7)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声明。包括:
①最近2年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
②确认所提交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8)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分公司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分公司筹备工作情况及符合开业条件的情况,包括:分公司名称、营业地址、营运资金、内设机构情况、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从业人员情况、制度和信息系统建设情况、总公司授权的业务范围。
(2)营运资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3)总公司对分公司业务范围的授权文件。
(4)组织结构图及各部门职责。
(5)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详见本《目录》“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部分。
(6)公司正式员工基本情况说明。包括各部门人员安排,以及人员年龄结构、学历结构、工作年限及金融从业年限结构等,并附各部门负责人的详细履历,身份证、最高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证书复印件。
(7)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部门设置情况报告、专业人员配备情况及接受培训情况报告。
(8)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综合管理等方面。
(9)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及系统功能介绍。
(10)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交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11)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2.子公司设立
2.1财务公司境外子公司设立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设立境外子公司的必要性及符合条件的情况,拟设立境外子公司名称、拟设地、注册资本、母公司授权的业务范围等。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所属集团海外业务发展战略和发展现状,境外子公司拟设地成员企业的业务发展和资金管理情况,境外子公司拟设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环境和监管政策,境外子公司所能提供的服务及未来业务量预测,对境外子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和方案。
(3)申请人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定机构关于同意设立境外子公司的决议复印件。
(4)筹建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安排;拟设境外子公司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
(5)出资人最近2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含审计报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径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应提供有关情况的解释说明。
(6)申请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材料,信息系统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功能报告。
(7)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声明。包括:
①用于出资设立财务公司境外子公司的资金为自有资金、来源合法、非他人委托资金或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的声明。
②最近2年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
③确认所提交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8)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2.2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设立境内专业子公司的必要性及出资人符合条件的情况,拟设立境内专业子公司名称(应当体现所属金融租赁公司以及所从事的特定融资租赁业务领域)、拟设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境内专业子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经营规模、盈利水平(包括收入、成本和利润)等预测;业务拓展策略、业务发展模式;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控制能力等。
(3)拟设境内专业子公司章程草案。
(4)出资人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定机构关于同意出资设立该境内专业子公司的决议复印件。
(5)出资协议复印件。应明确各出资人的出资比例、权利、义务等事项,并授权出资比例最大的出资人作为申请人代表全体出资人办理筹建申请事宜。
(6)出资人最近2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含审计报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径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应提供有关情况的解释说明。
(7)申请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材料,信息系统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功能报告。
(8)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声明。包括:
①用于出资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的资金为自有资金、来源合法、非他人委托资金或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的声明。
②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
③确认所提供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对出具的所有声明或承诺均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④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股权质押或设立信托、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出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以及在必要时向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补充资本,在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的承诺。(非主要股东不需要提供本项承诺)
(9)设立境内专业子公司的,应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设立登记通知书等材料。
(10)筹建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安排;拟设境内专业子公司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选址方案;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
(11)申请人在主体资格、筹建程序、申请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2)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除上述材料外,金融租赁公司以外的其他出资人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基本情况。内容包括:
①出资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核心主业及经营情况、行业地位和排名,以及在境内专业子公司经营的特定领域所具有的专长,在租赁业务开拓、租赁物管理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等情况。
②公司章程。
③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如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或完税证明),如不需缴税的,应出具有关情况的说明。
(2)关联方情况。内容包括:
①出资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
②出资人股权结构情况,逐层说明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
③出资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达到20%,或者持股比例未达到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
④出资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的情况。
⑤出资人之间的关联状况。
(3)出资人的资信情况或接受监管的情况。包括:
①出资人为境内非金融机构的,应提供近2年无不良信贷记录的证明(如贷款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②出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或融资租赁公司并受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应提供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书面意见,内容包括该机构最近2年的守法合规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其在中国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在注册地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应提交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2.3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筹备工作情况及符合开业条件的情况,包括: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结构、公司治理架构及内设机构情况、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从业人员情况、制度和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第一次股东会、董事会通过的相关决议复印件。其中至少应包括:审议通过章程、股东会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决议,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及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3)公司章程。
(4)公司经营方针和计划。包括公司发展目标定位、短期业务准备及中长期发展计划等。
(5)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部门设置情况报告、专业人员配备情况及接受培训情况报告。
(6)验资报告复印件(应附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7)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及各部门职责。
(8)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详见本《目录》“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部分。
(9)公司正式员工基本情况说明。包括各部门人员安排,以及人员年龄结构、学历结构、工作年限及金融从业年限结构等,并附各部门负责人的详细履历,身份证、最高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证书复印件。
(10)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公司治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综合管理等方面。
(11)公司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及系统功能介绍。
(12)公司住所的相关材料。包括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及住所安全、消防设施合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13)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交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14)申请人在申请开业的条件、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5)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2.4金融租赁公司境外专业子公司设立审批
参照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筹建审批的申请材料目录,可行性研究报告还应包括申请人的海外业务发展战略以及境外子公司拟设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环境和监管政策。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股权投资
3.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设立、参股(增资)、收购法人金融机构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的经营状况和符合审慎监管指标要求的情况,拟投资设立、参股(增资)或收购法人金融机构的名称、所在地以及业务范围,投资设立、参股(增资)或收购的原因或目的、金额及持股比例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人的业务发展战略,投资设立、参股(增资)或收购行为是否符合自身发展战略的方向,投资设立、参股(增资)或收购行为对申请人的资本、财务、经营、业务拓展、管理等方面的影响,申请人的资本拨付能力和并表管理能力,参股(增资)或收购事项的交易结构和安排,对拟收购机构的整合方案和发展计划,收购中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等。
(3)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定机构同意投资设立、参股(增资)或收购法人金融机构的决议复印件。
(4)投资设立、参股(增资)或收购协议复印件。
(5)对投资设立、参股(增资)或收购后的机构的管理控制机制。
(6)申请人最近2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含审计报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径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应提供有关情况的解释说明。
(7)申请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材料。
(8)拟参股(增资)或收购机构的基本信息。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其公司章程、目前的股权结构、业务范围、市场定位、同业和诚信状况、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最近3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含审计报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径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应提供有关情况的解释说明。
拟投资设立、参股(增资)或收购机构为境外金融机构的,还应提供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要求以及符合境外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要求的专业人才队伍配备情况。
(9)申请人在主体资格、法律程序、申请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0)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交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11)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4.代表处设立
4.1货币经纪公司代表处设立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经营情况,拟设代表处的名称、所在地、服务对象及设立代表处的理由等。
(2)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定机构同意设立代表处的决议复印件。
(3)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对代表处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
(4)代表处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和最高学历证明复印件、简历及由其签字的无不良记录的声明。
(5)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交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6)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4.2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设立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由申请人董事长或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总裁)签署,内容包括申请设立代表处的目的,申请人的主要业务类型及经营情况介绍,拟设代表处的城市,拟设代表处中外文名称(中文名称中应标明母公司的注册地所在国家,如母公司名称中已体现注册地所在国家,可不重复)。
(2)申请表(见附件1)。
(3)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注册登记文件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复印件。
注册登记文件和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复印件应经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由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对其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的意见书(函),或由所在行业协会出具的推荐信,内容包括申请人在注册地最近2年的守法合规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其在中国设立代表处。
(5)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章程。
(6)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会成员名单和最大十家股东名单。
(7)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内部组织架构图。
(8)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所在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分布图。
(9)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最近3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应提供有关情况的解释说明。
(10)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涉黑涉恶组织的声明;确认所提交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11)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含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立后续事项报告材料目录:
完成有关设立程序的报告,包括领取金融许可证、工商变更登记等情况说明。
二、机构变更
(一)法人机构变更
1.变更名称
1.1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名称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更名的原因或目的、拟变更的新名称(中英文)等。
(2)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定机构同意变更名称的决议复印件。
(3)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交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设立登记通知书等材料。
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名称完成情况报告材料目录:
完成名称变更后续有关程序的报告。包括更换金融许可证,工商变更登记,与公司名称有关的标志、标识、印章的更换等情况说明。
2.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2.1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股权变更或调整股权结构的原因和金额,以及股权变更或调整股权结构前后各出资人的出资金额、出资比例的变化情况,须经核准的出资人符合股东资格条件的情况。股权变更或调整股权结构涉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还应说明新取得实际控制人地位的出资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影响。
(2)非银行金融机构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定机构关于同意股权变更或调整股权结构的决议复印件。
(3)须经核准的出资人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定机构同意其投资入股的决议复印件。
(4)有关各方签订的股权转让或股权认购协议复印件。
(5)须经核准的非金融机构出资人作为控股股东的应提供最近3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须经核准的其他出资人提供最近2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含审计报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径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应提供有关情况的解释说明。
(6)须经核准的出资人股权结构情况,逐层说明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
(7)须经核准的出资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的情况。
(8)须经核准的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声明或承诺,具体可参照机构设立章节相关要求。
(9)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除以上材料外,股权变更或调整股权结构涉及引入新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须经核准的新出资人或新取得实际控制人地位出资人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
①出资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核心主业及经营情况、行业地位及排名等情况。
②公司章程。
③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如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或完税证明),如不需缴税的,应出具有关情况的说明。
(2)须经核准的新出资人或新取得实际控制人地位出资人的关联方情况。内容包括:
①出资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
②出资人股权结构情况,逐层说明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
③出资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达到20%,或者持股比例未达到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
④出资人之间的关联状况。
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投资本集团财务公司的,不需提供本项要求的关联方情况。
(3)须经核准的新出资人或新取得实际控制人地位出资人的资信情况或接受监管的情况。包括:
①出资人为境内非金融机构的,应提供近2年无不良信贷记录的证明(如贷款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②出资人为境外非金融机构的,应提交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③出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并受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应提供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书面意见,内容包括该金融机构在注册地守法合规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其在中国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注册地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应提交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④新取得实际控制人地位的出资人为国有控股企业的,还应提交国资部门同意其投资控股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批复或支持函。
(4)须经核准的出资人拟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派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背景情况及其担任的职务和职责。
(5)申请人在主体资格、申请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完成情况报告材料目录:
完成股权变更后续有关程序的报告,包括工商变更登记等程序的完成情况。
非银行金融机构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以上、5%以下(“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报告材料目录:
(1)关于股东基本信息和说明材料。基本登记信息、行业信息、经营状况、财务信息、企业状态等,是否被采取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撤销等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
(2)关于股东穿透信息和说明材料。股权结构,逐层说明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披露股东真实背景,说明持股真实目的。
(3)关于股东入股信息和说明材料。内容包括:入股时间、入股价格、入股比例、入股资金来源,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入股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包括所持股份与股份比例)。
(4)关联交易信息。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以及股东集团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关联交易信息。
(5)股权状态信息。股东单独或合并持有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或股份是否被质押或冻结,是否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被强制执行。
(6)股东负面信息。可能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各类情形。
(7)股东履约情况。股东履行承诺事项,落实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章程或协议条款以及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情况。
(8)股东主动承诺。承诺股东声明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完整、准确,保证不存在虚假记录或重大遗漏。
3.变更注册资本
3.1非银行金融机构首次公开发行和上市交易股份的方案审批、已上市非银行金融机构配股或募集新股份的方案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公开发行及上市或募集新股份的原因、金额等。
(2)首次公开发行和上市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公司概况,公司经营情况,上市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上市后股权结构测算情况,募集资金的用途,面临的风险及应对措施等。
(3)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定机构的决议复印件。
(4)发行方案或配股、募集新股份的方案。内容至少包括:拟上市或增发的时间、地点、发行方式、发行比例、发行对象(是否引入基石投资者或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的用途,发起人和已引进的战略投资者的持股情况和股权锁定期要求等。
(5)最近3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含审计报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径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应提供有关情况的解释说明。
(6)申请人在申请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7)确认所提供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对出具的所有声明或承诺均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8)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3.2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注册资本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变更注册资本的原因、金额,增资前后各出资人的出资金额、出资比例的变化情况。增资方为新出资人或增资后新取得实际控制人地位的出资人,还应说明其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影响以及符合股东资格条件的情况。
(2)申请人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定机构关于同意变更注册资本的决议复印件。
(3)出资人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定机构同意其出资的决议复印件。
(4)非金融机构作为控股股东出资的应提供最近3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其他出资人提供最近2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含审计报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径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应提供有关情况的解释说明。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无需提供审计报告。
(5)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声明或承诺,包括:
①用于出资的资金为自有资金、来源合法、非他人委托资金或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的声明(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不需出具本项声明)。
②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
③作为主要股东的应出具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转让所持非银行金融机构股权(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出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的承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投资入股本集团财务公司不需出具本项承诺);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主要股东的还应出具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质押或设立信托的承诺。
④确认所提供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对出具的所有声明或承诺均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6)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除以上材料外,变更注册资本涉及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的,还应参照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审批的材料目录。
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注册资本完成情况报告材料目录:
(1)完成注册资本变更后续有关程序的报告,包括验资完成情况、工商变更登记等。
(2)验资报告复印件(应附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4.变更住所(包括同城迁址和异地迁址)
4.1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同城迁址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变更住所的原因及新住所的地址、邮政编码。
(2)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定机构同意变更住所的决议复印件。
(3)新住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4)新住所安全、消防设施合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5)确认所提供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6)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4.2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异地迁址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异地迁址的原因、向拟迁入地和拟迁出地政府报告的情况以及两地政府同意迁址的函。
(2)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定机构同意异地迁址的决议复印件。
(3)原经营所在地遗留人员、业务及风险的处置方案。
(4)确认所提供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5)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4.3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异地迁址开业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